Page 152 - 移英生活說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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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英生活說明書
例子二:
Michael 在香港和英國同時擁有一個物業。Michael 一直居住在香港,香
港的物業是他的居所,而英國的物業則一直放租作為投資用途。後來,
Michael 決定移民英國,但因工作關係,預計每年仍會有部分時間留在
香港,所以他保留香港的物業,沒有出售或放租,而是繼續作為居所用
途。
2021 年 8 月 4 日,Michael 收回英國放租的物業,並在同一日開始居
住在這個物業,作為居所用途。假設 Michael 於 2021-2022 年度為英國
稅務居民,Michael 需要由 2021 年 8 月 4 日開始就海外收入報稅。這
是基於 Split Year Treatment 的 Case 8 ─ 「開始在英國擁有居所」。
Michael 在 8 月 4 日開始擁有英國居所
,由那一天起,就是屬於納稅年度
「resident part」的第一日,所
以 8 月 4 日 開 始,Michael
的海外收入便要交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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