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50 - 移英生活說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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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英生活說明書





                  Case 4 和 Case 8 詳情

                  先討論 Case 4 和 Case 8,這兩個情況均涉及「在英國擁有居所」(have
                  a home in the UK)。這裡有關「居所」(Home)的定義和 SRT 相同:
                  「『居所』可以是建築物或建築物的一部分、車輛、船隻或任何類型的
                  結構,而當你使用『居所』時,需具有一定程度的永久性或穩定性。」


                  查看相關條文,Case 4 和 Case 8 之間主要有三個分別:第一,Case 4
                  要求個人只有在英國擁有居所,不能在海外擁有居所,而 Case 8 只規
                  定在英國擁有居所,海外是否擁有居所並不重要。第二,Case 8 要求個
                  人在申請 Split Year Treatment 的稅務年度及下一個稅務年度在英國擁
                  有居所,Case 4則沒有提及下一個稅務年度在英國是否擁有居所。第三,
                  Case 8 要求個人在下一個稅務年度為英國法定居民,Case 4 無提及下一
                  個稅務年度英國法定居民身份。


                  總括而言,當你移英後,開始在英國擁有居所,同時已經沒有海外居所,
                  你便符合 Case 4 的情況,可以申請 Split Year Treatment,而在擁有英
                  國居所的第一天開始才需要為海外收入交稅,在同一稅務年度,未擁有
                  英國居所前的海外收入便不需要為海外收入交稅。


                  但如果你移英後,在英國和海外同時擁有居所,若你希望申請 Split
                  Year Treatment,你必須確保下一個稅務年度在英國擁有居所及下一個
                  稅務年度你是英國法定居民,才可以符合 Case 8 的情況。若符合 Case
                  8 的情況,擁有英國居所的第一天開始,你需要為海外收入交稅,在同
                  一稅務年度,未擁有英國居所前的海外收入則不需要交稅。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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