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61 - 移民贏家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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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
2. 投資移民
選擇投資移民的人士,可以在台灣開設公司,創立資金額 TWD600 萬
以上,設有實際業務的公司或投資現有台灣公司,並要聘請兩名以上台
灣籍員工,營運年期 3 年。在台灣連續居留滿 1 年,就可以申請長期居
留,住滿 3 年便可申請定居許可,取得身分證。
部分港人希望透過置業獲得當地的居留權,但台灣現時未將置業定為
「投資移民」要求之一,因此申請人無法透過在台灣置業獲得居留權。
然而,台灣的「投資移民」容許經營「物業租賃」與「物業買賣」。換
言之,申請人可以先在台灣開公司,再以公司名義購置物業,將租金收
入轉化為公司收入及營業額,以獲得居留權。但這樣做有 2 個缺點,一
是投資者需另外租地方居住,加重投資成本,二是公司需繳交相應的商
業稅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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