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移英生活說明書
以下三類收入來源需要在離港前清稅:
一、受僱工作而又需要繳交薪俸稅的收入。
二、 已出售物業的租金收入。如果在離港前已經出售有租金收入的物
業,並選擇以個人入息課稅方式計稅,便需要在不遲於離港前一個
月通知稅務局。如果沒有出售物業,就不需要通知,但需要把新的
通訊地址通知稅務局。離港後,如常每年提交報稅表,申報物業的
租金收入。
三、 名下業務的利潤。如果業務在離港前已結束,需要在不遲於離港前
一個月通知稅務局。如果沒有結束,則毋須通知,但需要把新的通
訊地址通知稅務局。離港後,如常每年提交報稅表,申報業務的利
潤或虧損。
理論上,如果你在整個稅務年度,即每年的 4 月 1 日至下一年的 3 月 31
日,都沒有受僱工作,例如失業人士或全職家庭主婦,便不需要通知稅
務局離港的事宜。但如果你在上一個稅務年度有繳交薪俸稅,只是今個
稅務年度沒有受僱工作,還是建議大家可以通知稅務局,這樣你可能有
機會提前退回上一個稅務年度預繳的稅項(退稅)。
如果你需要但沒有清稅,可能有以下後果:
第一、 法例規定納稅人及僱主都需要將離港的事宜通知稅務局,並且辦
理清稅手續。如果不遵守規定,可被懲處繳交第 3 級罰款,即港
幣 10,000 元。
第二、 如果納稅人沒有繳付稅款而意圖離開香港或離開香港到其他地方
居住,稅務局局長可以向區域法院申請阻止離境指示阻止該納稅
人離開香港。
第三、 當你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申請「在 65 歲前提取強積金」,
部分強積金受託人要求成員提供永久離港的證明文件,其中包括
稅務局在完成清稅手續後發出的「同意釋款書」。詳情可以向你
的強積金受託人查詢,因為不是每一間強積金受託人也要求提交
「同意釋款書」以及不是每一種移民方式也可以提前取回強積
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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