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age 141 - 移英生活說明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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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章
另一個香港朋友常見的問題是關於投資的物業,假設你在英國已經購買
了一個單位,但該單位已經租給別人或丟空等升值,由於你沒有使用單
位作為「居所」的用途,因此不屬於「居所」。知道「居所」的定義後,
便可以把「second automatic UK test」分開三個條件。
「second automatic UK test」的三個條件
第一個條件,你擁有英國居所連續 91 日或以上,並且其中最少有 30
日是在本稅務年度。所以當你在英國有居所(不論是租或買的單位),
而你擁有居所使用權 91 日或以上,即使這 91 日或以上橫跨多於一個
稅務年度,但當中有最少有 30 日是在本稅務年度你便符合「second
automatic UK test」的第一個條件。
以下舉一個例子讓大家更易理解:Michelle 在 2022 年 3 月 1 日開始
租約,擁有英國居所。而租約期為 1 年,直至 2023 年 2 月 28 日。這
個情況下,Michelle 擁有該租住單位使用權 365 日,即 91 日或以上,
而在 2021-2022 的稅務年度,租約當中的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
4 月 5 日是在 2021-2022 的稅務年度,超過 30 日。因此 Michelle 在
2021-2022 稅務年度滿足了「second automatic UK test」的第一個條
件。
第二個條件,在英國居所逗留最少 30 日。當你符合第一個條件,擁
有一個英國居所,而你在該稅務年度於居所逗留 30 日或以上,便符
合「second automatic UK test」的第二個條件。不論時間長短,只要
你踏足過居所,便是「逗留」。
以剛才 Michelle 的例子,租約當中由 2022 年 3 月 1 日至 2022 年 4 月
5 日是屬於 2021-2022 稅務年度,如果 Michelle 在租約第一日 3 月 1
日開始入住,直至同年 4 月 5 日每日都居住在該單位,那麼在 2021-
2022 稅務年度,Michelle 在她的英國居所逗留了 36 日,滿足「second
automatic UK test」的第二個條件:在英國居所逗留 30 日或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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